<在线配资>陈营刑辩·如何理解贷款诈骗罪?肆意挥霍骗取资金,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在线配资>
陈营刑辩·如何理解贷款诈骗罪“肆意挥霍骗取资金”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金融诈骗犯罪的共同特点和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金融诈骗罪基本问题研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如何理解“肆意挥霍骗取资金”】

所谓“肆意”的意思是任意、不顾一切、不受拘束。在这里“挥霍”一词,所要解决的是挥霍的度的问题。但问题是,“肆意”本身就具有主观性,用主观的判断来认定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应当对“肆意挥霍”本身确定一个相对客观的认定标准。
北京刑事律师陈营认为,挥霍的“肆意性”主要体现在被挥霍资金在贷款中所占的的比例。如果将骗取的金融机构贷款大部分用于个人的挥霍,当然可以认定为“肆意挥霍”。如果挥霍的资金只占贷款的很小比例,那么,即使挥霍资金的数额较大,也不能简单认定为“肆意挥霍”,并进而认定行为人对贷款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贷款诈骗罪的审理中,对于控方指控的行为人的挥霍行为,辩方经常以经营需要来对抗。挥霍性经营行为是指企业为了撑场面陈营刑辩·如何理解贷款诈骗罪?肆意挥霍骗取资金,主观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花费海量资金展示经济实力,从而为经营活动创造条件。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有购置豪车、豪华办公场所、参与慈善事业等等,其本质是一种经营手段,而不是消费行为。事实上,行为人的挥霍性消费和挥霍性经营行为容易发生混淆,有必要加以厘清。
北京刑事律师陈营指出,挥霍性消费和挥霍性经营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资金的支出是否与经营业务具有紧密联系。如果购买的物品和服务是经营业务所必需的,主要用于经营活动,那么即使行为人也会使用,仍属于挥霍性经营行为,并不属于这里的“挥霍”。如果支出纯属消费性的,用于日常生活的享受,不能为行为人带来经营性收益,那么显然也就没有按照贷款应有的用途来加以利用、处分,则可以认定为“挥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