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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对金融机构破产规定简略,草案梳理保障基金代偿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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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配资>现行法对金融机构破产规定简略,草案梳理保障基金代偿等条款

本文首次刊载于《商法》CBLJ,经授权转载。

金融机构破产法修订草案_保障基金代偿机制_金融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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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金代偿机制_金融 基金_金融机构破产法修订草案

杜文乐

汉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庞雅丹

汉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前中国金融风险处置进入深水区,中小金融机构风险、房地产企业债券违约与地方债务风险交织叠加,给金融稳定带来挑战。《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3)》显示,现存337家高风险金融机构均为中小银行,总资产规模达6.63万亿元。同时,房地产企业债券违约频发,部分房企进入破产程序,地方债务规模维持在50万亿元高位,多重风险增加了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的复杂性。现行《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的规定较为简略金融 基金,其修订草案则增设专章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规定。本文将梳理其中第二百条关于保障基金代偿机制与清偿顺位条款的核心内容。

条文解读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二百条明确了各类保障基金的代偿规则:(1)保障基金依法偿付权利人或受让其债权后,享有对金融机构的追偿权,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保障基金在偿付或受让金额范围内,取得与被偿付主体相同的清偿顺序;(3)若其他法律对金融机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有特别规定,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 这一条款填补了现行法律中关于保障基金追偿权与清偿顺位的空白,为各类保障基金参与风险处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保障基金职能与代偿实践

2000年以来,中国分别建立了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保障基金,2015年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建立了存款保险基金,2022年发布的《金融稳定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了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至此中国形成了多层次的金融保障基金体系。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这是应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后备资金,与存款保险基金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双层运行。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依托现有的存款保险基金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筹集和管理。

存款保险基金。该制度兼具以下多重职能:

保险保障基金。该基金由保险公司缴纳现行法对金融机构破产规定简略,草案梳理保障基金代偿等条款,其核心职能包括“保单救济”与“保险公司救助”。

从代偿机构的顺位来看,存款保险基金以及其他行业的保障基金偿付金融消费者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偿付、委托机构代为偿付或提供担保等支持。相关机构被委托偿付时,将获得与被偿付者相同的清偿顺序。

特殊债权顺位冲突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中,将社会保险费用与职工债权调整为同一清偿顺位,这一调整与现行金融领域特别法产生了冲突。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按顺序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劣后于职工债权,而优先于所欠社会保险费用。前述法律规定中关于个人储蓄存款、保险金的清偿顺位与《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产生了冲突,后续可持续关注相关清偿顺序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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