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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低息贷款,再将这笔贷款以民间借贷的方式,高息转借给他人,以谋取利息差,这种看似“精打细算”的小聪明向银行低息贷款再高息转借他人?这种行为暗藏巨大风险,实则充满着巨大的风险,并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案件回放
案例1
徐老板夫妻俩在余杭做建材生意,拥有一个建材经营部和四个门面房。朋友阿忠欲投资矿产向徐老板借300万元,一年利息给付五六十万。
徐老板夫妻俩商量后,认为一下子要抽出那么多现金给阿忠会影响自己生意,如果将自己的店面房向银行抵押贷款,拿贷出的款项借给阿忠,自家可以赚个利息差。因此写了一份假的购销合同以进货为由向银行贷款,用四间门面房做抵押成功套取300万。而后借给阿忠,一开始,阿忠每月付利息,一切按计划进行。可是到了今年,不仅利息没有了,阿忠连本金都还不上了,原来阿忠不是投资什么矿产,而是炒股,被深套。
面对银行的催要,徐老板夫妇傻了眼,他们忙着东凑西拼把银行贷款还上,然后又将阿忠告上法庭要求还款。这是一个民间借贷的案子,但是,法官在审理中,几番询问,问出了原来这300万欠款的具体来路和走向,法官对民事官司紧急刹车,认为徐老板夫妻俩涉嫌经济犯罪,因此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最终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将徐老板夫妻俩判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
案例2
邵某,今年52岁,一天,外甥孙某称要投资白银期货,向邵某借钱,月息9%。邵某心里的小算盘是:这100万元借出去,一年时间就会收到上百万的利息,可能比本金还多,但孙某平时利息都能及时支付,因此决定冒险借给他。
2013年3月,邵某以进货的名义向当地银行贷款100万元,再加上自己的60万,将160万元汇到了孙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一开始,一切按计划进行,孙某每月付给邵某元的利息,2013年8月17日,邵某提前归还银行100万贷款。事实上,孙某只是一个无业青年,借钱放高利贷,后来放不出去,就以借款还“借款”和支付“利息”。2014年12月中旬,孙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市公安局抓获。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了邵某的高利转贷的行为,因此将邵某抓获。
法院认为,邵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律师总结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高出银行贷款利率多少,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上述案例是几起典型的高利转贷犯罪。从表面上看,有些人的行为似乎是一种中介行为,收取费用是合情合理的。而从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的本质上看,其行为是利用国家资金坐地牟利,是一种非法的食利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法的金融投机犯罪行为,它不仅干扰了正常的金融信贷秩序,还严重地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贷款制度,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判处是完全必要的和正确的。
律师提示
由于高利转贷行为不仅侵犯了金融机构资金的使用、收益权,更是对金融秩序的安全带来很大危害,因此高利转贷罪是亲告罪吗,法律予以严厉打击。
但在现实社会中,由于银行贷款审批程序比较多,而且在审批手续上比较严格,一些达不到贷款标准而又急需资金周转的企业为了应急,有时候就只能放弃去银行贷款而另想办法,因此便给做转贷生意的人带来了商机。
从表面上看,转贷的确是一个一本万利的生意,但转贷存在的风险却让人无法预知,甚至是不可控,还会给当事人带来刑事上的惩罚。
这种操作手法实际上存在很大风险,而他们又不具备把控风险的能力,一旦一方资金链断裂,就会出现巨大亏空,而导致转贷人无处收回债款。这种案例随处可见,甚至我们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还碰到借钱一方抓着转贷一方涉嫌高利转贷犯罪,拒不返还本金的案例。


